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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交通运输部发布《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发布时间:2025-12-30 08:53:30  文章来源:ARTS轨道交通展

1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发布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5〕71号)、《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5〕72号)及相关解读,内容如下。






《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




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5〕71号)。为便于有关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供电系统是为城市轨道交通提供电能的关键系统,是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行的基础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要求,在充分调研供电系统建设和运营现状、梳理总结相关问题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运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科研院所研究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立足提高系统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从运营需求的角度提出了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应满足的功能、性能等技术要求,进一步夯实行业运营安全管理技术基础。


二、主要内容


《技术规范》共10章7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和系统构成。适用于新建地铁、轻轨的供电系统,其他制式参照执行;系统构成包括外部电源,以及牵引网、变配电、动力与照明、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等子系统。


二是供电系统总体技术要求。从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入手,提出了供电系统能力、网络结构、电压等级、牵引网制式、外部电源等总体要求。


三是各子系统技术要求。围绕牵引网、变配电、动力与照明、电力监控、杂散电流防护等5大核心子系统,在系统联动、接口匹配、参数优化、人机交互等方面提出安全功能和性能优化提升要求。


四是其他相关要求。针对变电所、电缆敷设、综合接地网等提出基本要求;针对智能运维、弓网检测等新技术应用提出引导技术发展要求;既有线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提出充分辨识安全风险和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并结合更新改造周期逐步满足本规范要求。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对接、积极协调,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加强与建设单位沟通,推动《技术规范》各项要求在新建线路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技术需求规格书等文件中落实。同时,各地要加强宣贯,在安全评估工作中强化对落实情况的检查,切实从源头提升供电系统本质安全水平和服务保障能力。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




政策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修订印发了《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规范》(交办运〔2025〕72号,以下简称《评估规范》)。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理解执行,切实做好文件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文件修订背景和修订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4年12月,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全自动运行系统运营技术和管理规范(试行)》(交办运〔2024〕70号,以下简称《全自动规范》),提出了系统联动、人机交互、作业互控等基本安全功能要求,全面保障安全运行。为做好安全风险源头防范,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必要将《全自动规范》的相关安全功能要求补充纳入《评估规范》,明确测试评估内容、方法等要求,为各地组织全自动运行线路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6章147条,包括总则、前提条件、系统功能核验、系统联动测试、运营准备、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补充全自动指标要求。在第二章第三条增加了站台门间隙探测装置故障和误动作率、列车故障退出全自动运行模式率、列车唤醒和休眠成功率等3项全自动运行特有指标,并对列车服务可靠度等5项既有指标提出了全自动运行线路的参数要求。


二是增加全自动功能核验要求。在第三章新增第五节,明确了全自动运行线路应具备的自动化区域隔离、人员防护开关、列车自动休眠唤醒等功能的核验要求。


三是新增全自动联动测试要求。在第四章新增了站台清客联动、车门与站台门对位隔离功能、列车障碍物探测联动、自动化区域人员防护、列车乘客紧急报警联动、湿轨防滑联动等9项全自动运行线路测试项目、内容和方法,以及测试结果达标等要求。


四是完善运营管理相关要求。在第五章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适应全自动运行线路运营组织新需要,补充了岗位设置、关键岗位职责、培训和能力要求等内容;新增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运营单位开展双重预防工作提出了要求;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运营单位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响应、巡查、管控”主动防御要求。


三、贯彻落实要求


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做好文件宣贯和组织实施工作,促进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规范化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要对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相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和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等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组织宣贯培训,准确理解文件要求,确保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同时,密切跟踪文件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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